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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待费报销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3 

各院、系、部、处、中心:

      根据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定额支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借招待费支票由“定额定抬头”调整为只限抬头(收款人),不限定金额的支票。

      二、非工作日或特殊情况下垫付的招待费,凭银行卡刷卡消费联和招待费发票到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通过POS机打入银行卡。

      三、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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