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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退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1 
 
2013年,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我校自201391日经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停止开具。
为解决部分项目应甲方要求对已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退换的问题,财务处与税务机关协商办法如下: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开具日期在201391日前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不能退换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因对方单位名称变更、发票内容开具错误等原因不得不进行更换的,可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退票需到税务机关统一办理,请有此类业务需求的老师在1120日前到财务处会计科咨询办理。

联系人:吴丹舟
联系电话:89733022
 
 
财务处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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