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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3 
 
中石大京财〔20147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411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4113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规范专项经费报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给学校,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所有专项经费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执行。专项经费的结转及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下达的专项经费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有关国库资金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办理各类借款及经费报销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审批
(二)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以内的,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三)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基本科研业务经费审批程序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院(部)、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211”专项经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经费、校内重点学科经费支出还须附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项目付款通知书,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须附有实验室开具的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专项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标准、正式、统一的发票。发票抬头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发票票面应包括以下要素:税务监制专用章(或财政监制专用章)、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购物品或所接受服务全称、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白条
2.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规范
3.发票票面残缺、金额大/小写不相符
4.发票有涂改、字迹不清楚、书写不规范
5.发票商品名称为:办公用品、试剂、加工费等统称,没有附加明细清单的(清单需加盖收款单位印章)
6.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发票。
第五条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已办理丢失手续的发票不得再重复报销。
第六条 连号发票合计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应办理支票或者办理电汇。
第七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预算、会议时间、开会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并加盖主办方公章(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通知的,应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会议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须在会议通知中体现,保证发票开出单位印章与会议通知中一致。
第八条 专项经费差旅费报销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异地出差的所有费用应一起报销,同一次出差的住宿费与交通费不可拆分报销。
第九条 机票报销须附机票验真单,验真单上应包含姓名编号、金额、机票已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 交通保险应随机票、车票等同时报销,其他商业保险费一律不能报销。
第十一条 机票、火车票、客车票为单程或以非北京起始地往返的,应附情况说明并加盖二级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租车费、运费报销应附合同。
第十三条 已借支票电汇无发票冲抵的,可直接用现金还款;如为国库资金按照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财务审核人员对报销事项及票据有疑议时,可要求报销人员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