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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中石大京国资〔20142
校属各部门、单位:
201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441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4411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500元(含)以上的家具,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均为国有资产。凡在帐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各级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负有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自觉对自己负责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丢失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单台(件)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仪器设备、家具丢失损坏,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审核备案;单台(件)价值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所在二级单位会同国资处共同调查处理;单台(件)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所在二级单位会同国资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制度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四)因公物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六)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其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失;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  因公使用时被盗抢,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报案记录的;
(四)  由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先保护现场,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对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因第五条所列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损失设备原值(元)
赔偿比例
1000~10000
10%~20%
10000元(含)以上
5%~15%
第九条  可两用物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子产品、照相机、摄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机、微波炉、家具等)造成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为:
(一)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80%-90%赔偿;
(二)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70%-80%赔偿;
(三)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50%-60%偿;
(四)购置三年(含)以上,四年以内:按原值的40%-50%赔偿;
(五)购置四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30%赔偿。
第十条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十一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家具达到报废年限的,应按未丢失前仪器的残值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并报国资处审核后,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所交赔偿金作为变价收入上交国库。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
第十四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国资处书面通知学校人事处及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将视情况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国资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本办法予以赔偿。相关教师负有连带责任,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付清赔款者,三个月内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及赔偿金额报国资处,国资处报学工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