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2 
 
中石大京国资〔20146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451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4512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08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出资购置和划拨、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接受捐赠,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校所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含标本、模型)、图书档案(含资料、数字图书、音像制品)、家具、用具、装具等。
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实行从形成到处置的全程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和纪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账、统计汇总、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帐,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账,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 组织除学校流动资产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和评估,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五)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六)根据学校授权组织办理学校重大资产的配置、调拨、处置的具体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学校在册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管理。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信息。
第九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资产的管理,指定资产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帐物核对。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公共平台建设。
(三)图书馆负责与图书相关的纸质及电子资料、软件的具体管理。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五)校办企业总公司负责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管理,如组织起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核拟合作方资格及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等。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投资和在建工程的具体管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七)对外合作与发展处负责学校接受的捐赠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其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实验记录档案。
(三)选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定期清查本单位国有资产,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结合离任审计,清查固定资产。
(五)合理规划配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做好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购置申请等相关工作,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提高资产的使用率。
(六)负责定期对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进行爱护资产,节约使用和安全操作的教育。
第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应设定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资产帐、卡、物的具体管理,负责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帐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购置或报废申请、资产使用监督,资产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的记录保管及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资产特征,制定使用及操作办法。
(二)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工作,安全操作,爱护资产。
(三)做好资产的使用记录,配合学校做好各项资产的统计、清查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学校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撤销或分立、合并、改制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需在批准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自制和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资产,占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因拆迁、出售等原因发生减值,或因新增建筑发生增值,由基建处和财务处等部门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处置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资产登记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并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提交申报材料。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无账面原值的资产对外投资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校办企业总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出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租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采取资产评审或评估的办法确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由学校委托校属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按市场价格经营,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均需报教育部备案。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收到批复文件后,将其复印件报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校内调剂;对外捐赠或调出的资产,须先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唯一具有资产处置权的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如有需要处置的资产,须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备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及对外捐赠,学校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要求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车辆、家具及仪器设备的处置办法详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另行起草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用好、管好学校资产,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学校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致使学校资产大量流失或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