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财〔2005〕9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因此,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缴纳学费是国家的政策,也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费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教财[1996]101号),特制定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
学校严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下达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其他代收项目(以下简称学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必须事先向校财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收费依据,由财务处负责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申请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向北京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生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二、学费的收缴与管理
1.财务处为学费收取的归口单位,并为缴费学生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2.每学年开始,已在校学生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缴学费存入银行卡,由代理银行按学校提供的缴费标准统一划转。新生采取银行汇款和现场收费的方式收取,入学后由财务处统一为其办理银行卡,用以发放助学金、各种补助和缴纳学费。当年缴费通知由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联合下发。
3.本科生学费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培养费按协议规定收取,学生开始学业后,凡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原则上不退给学费。
4.新生入学时必须缴清各类费用后方能办理报到手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但原则上要缴清住宿费、体检费等有关的代收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学生公寓入住手续。
5.财务处设立专岗管理学费收缴工作,建立学生缴费明细账,并逐步实现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的学费收缴情况计算机联网查询。
6.学校收取学费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每年9月30日以后仍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欠费。
三、院(系)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院办公室有关人员、辅导员参加的院(系)学费清缴工作小组,负责院(系)的学费清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交费,保证学费及时足额的收取。主管研究生的院领导和导师在论文开题或论文答辩前审核学生的交费情况,对欠费学生不许开题或办理答辩手续。院(系)主管教学的秘书对欠费学生的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2.财务处:配合学工处负责与银行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事宜,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尽快到位。在国家助学贷款到位后,学生仍未缴纳学费的,视为故意欠费。财务处负责将欠费学生名单通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和各教学院(系)。并对故意欠费的学生停发助学金、奖学金和其他各项补助。
3.教务处:对欠费的本科生不予注册,对其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欠费学生不能推荐免试研究生。
4.研究生院:对故意欠费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对其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5.学生工作处:负责与银行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事宜;负责取消故意欠费学生参加学校各类推评奖励的资格。由此引发的学籍变动责任由故意欠费学生自负。
6.后勤管理处对欠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安排宿舍,每年9月30日前将学生宿舍住宿状况统计表(包括电子文档)报送财务处。
四、奖惩措施
欠费不仅影响学校的资金预算平衡,同时影响预算外收入100%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政策,影响学生助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的提取和发放,影响各类经费的拨付。学校将学费收缴与拨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下一年度的经费挂钩。具体包括:
1.截止到每年12月10日,收缴学费达到应收学费98%以上的单位,按100%拨给预算经费;
2.收缴学费未达98%的单位按学生所欠学费的百分比扣发该单位的预算经费;
3.收缴学费超过98%的单位将其超出部分增加到该单位的预算经费中。
4.欠费学生须按欠费额度的1%(月)缴纳滞纳金。对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的学生免收滞纳金。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于颁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学费收缴的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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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务 学费 收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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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务处(3)、研究生院(1)、教务处(1)、归档(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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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8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