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财〔2005〕12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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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务管理 规定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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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务处(4)、归档(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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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13日印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随着我校招生人数的增加,科研经费的增长,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上升的新阶段。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加快资金周转,严格按照财务纪律办事,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日常业务管理
第一条 财务处发放的各种IC经费卡(包括科研经费、事业经费、系处基金、合同办班等),每年度必须按照当年财务处通知到财务处办理年审,核对收入、支出和结余,年审通过后才能消费和报帐。在财务年终结帐和年审期间暂停到各消费站点消费。
第二条 财务处实行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对外报销,办理各种财务相关业务。
第三条 每月5日发放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资,10日发放本科生国家补助,15日发放研究生国家补助,25日发放临时工工资和学生补助。遇节假日,以上工资、补助提前发放。
第四条 凡因出差预定机票、车票的订票手续费,按规定给予报销,因探亲发生的订票手续费不予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月票、半价票、团体票、学生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因公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要同时具备如下手续方可报销:
1、出差证明(文件或书面通知);
2、住宿单位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
3、本人丢失票据情况说明(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并有单位领导、证明人、经办人的三方签字。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报送财务处的各种报告、报表及书面文件,须有报送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前来财务处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如果使用学生和临时工,一但发生经济损失和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使用各种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标准的、正式的、统一的发票。不得使用内部收据或白条。发票必备要件有:税务监制专用章(或财政监制专用章)、收款单位全称、所购物品或所接受服务全称、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凡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白条;
2、凡没有税务监制专用章或财政监制专用章的发票;
3、凡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的发票;
4、发票金额大、小写不相符;
5、发票中所列商品为系统、装置、实验用品、试剂、加工费等统称,但没有附加购货清单的;
6、发票有涂改、字迹不清楚的;
7、发票购物名称为劳保用品、防暑降温品、礼品、文具等统称,但没有附加购货清单的;
8、凡是娱乐场所、保健等性质的发票;
9、资金往来性质的发票;
10、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二条 凡属当年的发票,统一延长报销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从4月1日起停止报销。
第三条 报销单据须统一使用财务处报销粘贴单,粘贴整齐、美观、分类清楚,数字计算准确。
第四条 部分单位发放零星课时酬金、补助、劳务费、评审费、临时工工资等,可用财务处的自制表格凭证,但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经办人、领款人逐一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在报销过程中要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凭证的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发现假发票一律注明并撕角作废。
第四章 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现金借款 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日期、用途和联系电话,由单位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学院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第二条 支票借款/信汇借款 行政事业经费由单位主管领导、经办人签字;科研经费一般性支出(不含外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外协费支出由科研处根据科研合同签定的外协金额出具外拨单,并由科研处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借支会议费须附加会议通知,如果是会议主办方的,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或发给参加会议方的会议通知。
第三条 住院借支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押金,出院报销后,押金退还本人。
第四条 支票、汇票、发票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五条 科研经费借款,每课题负责人限借5笔(含现金、支票、汇票),事业经费借款,每部门限借3笔。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第六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所有发票一律不得整本外借,各二级单位举办会议、学习班等,需要发票数量较多时,由财务处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服务。
第七条 借款范围:北京市内支出超过500元的须用支票结算。500元以下请自行垫支,凭发票报销,本市业务不借现金,只能使用支票。
第八条 到外省市出差,可预借部分现金,飞机票、火车票须用支票购买。如出差、实习期限较长或费用较大的,可办理随身携带的汇票,到出差地提取现金或办理结算。
第五章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报销现金支取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提前预约现金。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一般性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加工费、出版费等支出,要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课题需要支出的项目评审费、验收费、评估费等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设备处主管科研的处长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三条 各种代管款项报销时要有该项目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签字。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发放,根据奖学金管理权限,由学工处、团委负责人或院(系)领导签字后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核,专人报销。
第五条 专项项目支出的有关规定:
1、修购专项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批准项目执行,附甲乙双方的合同或协议正本,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专人报销;专款专用,结余不能挪作他用。
2、“211”工程项目 学校按通过论证后的项目执行,学科自筹经费须按比例筹措到位后,由学科负责人签字,科研设备处审核,财务处审核,专人报销。
3、校内维修改造项目 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专项计划执行,专项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专项设备及实验室建设由科研设备处审核,财务处审核,专人报销。
4、基本建设项目 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外,所签合同最高付款额不能超过75%,待出具审计报告后,方能支付剩余25%。
以上专项项目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审计报告方能报销。
第六条 支票报销期限: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销(购出差机票限出差回来后10日内报销)。住院所借支票,出院后立即将有关单据交公疗办,经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后,接财务处报帐通知10日内报销。逾期未报销者,按每天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现金报销期限:出差借现金限出差回来后10日内报销,以返程车票、机票日期为准,从第二天算起,遇节假日,时间顺延;无车票、机票,以住宿票为准;既无车票、机票也无住宿票的,请自行提供出差日期证明,否则以借款日为准,逾期不报,按每天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信汇、汇票借款:自汇出日起一个月内报销,汇票限出差回来后10日内报销,逾期不报,按每天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凡有信汇、电汇等经济业务的,学校不负担该部分银行业务手续费,由各单位或课题组支付;因个人原因造成支票作废,汇票、发票退回的每张收取工本费2元。
第六章 资金审批权限
第一条 办理各类借款及从事业经费卡(红卡)和基金卡上支付,支出金额在1万(含)~3万元以内的,除由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外,还要由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审核,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由财务处处长审核,支出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核。
第二条 从学校公用经费上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由主管校领导批示,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三条 有关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首先由用款单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由财务处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医疗费报销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公费医疗规定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职工子女医药费每年12月份安排报销,报销时间按当年工会通知。
第八章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集中财务,统一收费。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市教委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准任意增减收费项目,更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各二级单位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需要增加收费项目的各二级部门,需报财务处备案,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如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文件)、收费金额、借鉴的其他单位信息等,经财务处报北京市教委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待取得收费项目许可后,由学校统一收取。不允许各二级单位自行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第二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收费公示制度对学校各种收费进行公示。在学生橱窗显要位置对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并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其他财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100%上缴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不缴。
第二条 学校要求各单位要重视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预算所列项目和资金执行,不得随意突破预算。
第三条 对金额在500元(含)以上,或单价金额不足500元但批量购买金额较大,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资产、设备购置,必须办理相关的请购手续,用行政事业费购买的,必须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同意,财务处长审核。设备购进后,要经过科研与设备处统一验收、签字,资产科记帐后方能到会计科报帐。
第四条 凡批量采购图书,由图书馆统一采购验收;各院系有批量图书采购需求时,也可由院系自行采购,由图书馆负责验收。
第五条 实验室改建、扩建按照“石大北财(2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和税收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办法及石油大学(北京)发票管理办法(石大北财[2002]8号文件)。财务处设专人统一管理发票,建立发票登记制度。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或邮寄空白发票。
第二条 严格执行有关代扣代缴的税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少交或不交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税款。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要按税法规定执行,要求实名、规范,不得虚列人名,转移税赋(即由二级单位承担个人税赋),一经税务部门查出,责任由课题负责人或制表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四条 不允许单位或个人利用公款为单位或个人搞营利活动,不得占用或挪用公款。
第五条 所有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都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责任范围,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以及远期支票。
第七条 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章 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