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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06 

中石大京校〔200575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校属总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58号文件精神,我校对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石大北校〔20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住房补贴  办法  通知

发:后勤管理处(3)、人事处(2)、财务处(2)、纪委办公室(2)、工会(2)、老干部处(3)、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5年10月20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家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关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三条 我校按国家规定向核定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国家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月住房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其中一次性住房补贴发给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发给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差额补贴发给住房未达标职工;级差补贴发给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有房老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校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任务繁重,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人事处牵头负责提供、核实职工工龄、工资等数据资料,并以此为准。后勤管理处牵头、纪委、监察、离退休及涉及职工的院系配合,负责职工住房情况的核实。财务处牵头负责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国家和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以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作为划分新老职工的界限,我校按此执行。本次住房补贴中,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起止时间为19991月至200412月。自200511日起,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由人事处随职工工资发放。

第七条 无房职工的界定: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未按国家规定的公房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租住我校平房退出现住房或在我校准备规划建设的地方退出现住房的。

第八条 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按国家规定的公房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租住我校平房的,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

第九条 199911日后(含)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为无房新职工;199812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无房职工为无房老职工;199812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的,现住房面积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老职工。

第十条 职工的职务、职级按20031231日(含)之前的职务、职级计算。如职工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按其职务、职称高的计算。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中享受司(局)、处级待遇者,凡文件未明确为正局、正处级别的,一律按副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月标准工资为职务等级工资(70%部分)加上津贴(30%部分),由人事处核定。不同行业、不同种类工资,按其职级统一对应于事业单位工资。无房老职工,1998年年内无工资的,前推至有工资的月份,其连续12个月的月均工资作为住房补贴计算数据。

第十三条 无房新职工,1999年及以后有工龄无工资的,当月工资数据以零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工龄间断者,工龄间断期间的工龄(工作月)数据以零计算。

第十五条 异地安置职工,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属地住房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院士住房补贴按照我校已经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7、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基础上,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调10%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14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控制面积为105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控制面积为9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7、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其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调10%

第十九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不是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只适用于纠正住房超标。

第二十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原自建私房拆迁户因情况复杂,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拆迁政策核定住房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第二十二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享受过自1992年起实施的国家优惠政策购房或承租住房的离婚职工,若原住房系我校所分配,按原住房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职工住房面积;若原住房非我校分配,以法院判决计算职工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从外单位调入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住房已经无条件退还原单位的,经提供加盖原单位人事、纪委、房管等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有效证明,原住房不计面积。

    2、原住房未退还原单位的,其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子女,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者,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者,按照《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文件规定核定面积;高层住宅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现租住平房的职工,其正式平房的建筑面积计为现住房面积。已拆平房的面积按拆迁补偿面积计为现住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原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或以标准租金承租的住房,原单位已退购房款或收回住房后,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其现住房面积以零面积计。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使用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4、职工及其配偶(经批准)在农村自建的私房。

 

第四章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三十条 无房老职工1998123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年数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三十二条 在职的无房老职工、无房新职工199911日至20041231日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

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第三十三条 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20051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额为:正司(局)级1600元;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1400元;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1200元;副处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正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1000元;副科级、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普通工人中1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800元。此月住房补贴额发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

第三十四条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差额面积由我校发放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2000,工龄补贴额为16.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三十五条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老职工上市出售其住房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申领差额补贴;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住房、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等不可售房屋,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在职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对其发放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附:本次住房补贴简明计算公式:

  无房老职工(199911日前)

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②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199911日至20041231

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0.66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200511日以后

月住房补贴额=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月补贴额。

③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差额补贴额=2000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④在职老职工职称(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

级差补贴额=200016.5×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1:差额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2 2000--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16.5--1999年工龄补贴额;0.66--1999年住房补贴系数。

 

第五章  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第三十九条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差的面积,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格低于4000元的,按当年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第四十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者,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租。从200711日起,提高到市场租金。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取消职工享有的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等住房补贴。

第四十一条 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我校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用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第六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四十三条 简化发放程序。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住房补贴:

1、夫妇双方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核定达标或超标。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的职工。

319981231日(含)以前去世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 1998年12月31()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超过我校规定期限,未从我校集体宿舍或周转房搬出的。

2、强占我校集体宿舍或其他公有房屋的。

3、有违章建筑的。

4、本办法实施前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

5、现住房有权益纠纷的。

6、承租我校住房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转租的。

7、不按时足额交纳房租等有关费用的。

8、没按我校规定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七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我校统一管理,财务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此次住房补贴工作完结后,以后进校新职工和在职职工的级差补贴由人, 事处负责,随职工工资发放。

第四十八条 职工与我校终止劳动关系时,我校从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向该职工发放国家住房补贴,住房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八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在我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我校成立住房补贴工作组,负责组织和领导职工住房补贴的日常工作。重大决策按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严肃住房补贴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者,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如实申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除取消住房补贴资格,责令其退回全部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我校成立申诉办公室,由纪委、监察、工会、老干部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拥有向申诉办公室检举营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公示制度。根据住房补贴进度,由我校住房补贴工作组分期分批公示职工住房状况及补贴金额,公示期15天。职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申诉办公室申诉。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