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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北京)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06 
 

石大北财〔20047


 

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校属总公司:

近来,部分院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了一些严重违规收受回扣的问题,有的还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财[2004]36号)文件精神,现就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二级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企总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对基建工程、设备、煤炭、教材、图书、药品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小单位、小集体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二、各二级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企总公司及其所属部门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1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上报财务处,同时将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现有金额上交财务处。

三、由财务处负责,会同审计、纪委、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二级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企总公司针对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

 

  

             石油大学(北京)

            〇〇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