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北财〔2004〕8号
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中心、校属总公司:
为规范我校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教财[2004]85号)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4]21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国家明令取消或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坚决不许收取。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学校将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五、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
六、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对代收性费用的收取,应以公开、自愿为原则,按照实际支出收费。收费时应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银钱收据”,并实行专项管理,学年末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并告知学生,实行多退少补。
七、为学生提供的有偿性经营服务项目,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照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收费时开具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各项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规定处理。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不得开具由成文厚购买的“三联收据”,更不能无票收费。
九、学校采取“集中财务、统一收费”的财务管理方式。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必须先向校财务处提供收费依据并提出申请,由财务处负责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申请表,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请,待取得收费项目许可后,由学校统一收取。坚决禁止各二级单位自行收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十、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捐款、点招费、扩招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赞助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毕业生违约金(改派费)、培养费、补考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费用。
十一、对本次检查以前,各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务必于2004年11月20日前上交学校财务处。之后,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查出,责任自负。
石油大学(北京)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