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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北京)关于附属单位返还学校代垫住房公积金、房租、水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4-06 
 

石大北财〔2004〕1号


 

石油大学(北京)关于附属单位
返还学校代垫住房公积金、房租、水电的通知

 

各有关附属单位:
    由于校产、后总等单位职工的工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由单位负担,有的由人个负担。但该部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房租、水电费、有线电视租金等都是由学校统一垫付的。由于管理不够完善,造成学校垫付的款项不能按时收回,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
    一、各单位在2004年2月30日前还清以前年度所欠的垫付款(详见明细表)。
    二、从2004年起,每年的6月份第1周由单位统一预交1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未按规定预交的,学校将不再代垫这部分款项。
    三、从2004年起,每年的3月份第1周内,由单位统一按上一年度标准预交一年的房租、水电、有线电视费用。每年3月第2周内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四、继续教育学院按应交工资额返还。


    附件:石油大学(北京)代垫款明细表

 

石油大学(北京)
二OO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