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北研[2003]3号
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北京)
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及有关单位:
现将《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石油大学(北京)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工作站 管理 通知
发:研究生院(3)、归档(2)
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3年6月26日印
校对:鲍志东 共印5份
石油大学(北京)
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为了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规范研究生进入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及在站期间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企业工作站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进站研究生的选拔与待遇
(一)学科专业
根据学校在企业组建研究生工作站的进展,以及建站企业对我校研究生的需求情况,学校在我校现有硕士点中,选拔全日制研究生进入企业工作站。目前,进站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以石油主干学科为主,兼顾石油石化企业需求的其它学科专业。
(二)选拔程序
1.研究生院每年为有关院(系、部)单列进入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拟进入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可向导师提出申请。申请进入企业工作站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为研究生。
2.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各院(系、部)负责审核完毕经导师同意在第二年进站的新入学研究生名单并备案。同时,通知拟进站研究生的导师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3. 在每年的4月份,各院(系、部)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进站研究生指标,将当年进入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名单确认后,报研究生院。
(三)进站研究生待遇
1. 研究生院在与设立工作站的企业联系确认之后,将企业同意接受进站的研究生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进站研究生特别助学金。
(1)对进入西部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根据实际进站工作时间,发放特别助学金600元/月(计划内研究生含一般助学金),最多发放10个月。
(2)对进入东部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根据实际进站工作时间,发放特别助学金300元/月(计划内研究生含一般助学金),最多发放10个月。
(3)对进入在京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不发放特别助学金。
2. 如研究生在站期间将校内床铺退还学校,则住宿费免交。返校后住宿由后勤总公司安排。
3. 在站研究生享受在校研究生同等待遇。
2. 研究生可在校内或企业完成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参加讲座并完成相应的讲座报告。
3.研究生进入工作站后,根据企方的安排,承担企方的科研工作,并开展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
4.在站研究生应虚心向现场专家学习,努力工作,不断充实业务基本功。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展现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的精神风貌。
5.根据工作站需要或个人实际情况,在站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办理手续为本人申请、工作站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双方导师签署意见,院(系、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在站研究生一般不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6.研究生在站期间因病需要休学,应与企业工作站企方负责人及研究生院协商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在企业工作站工作而回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复学手续,复学后论文由校内导师安排。
7.研究生在站期间的政治学习及思想教育等工作,由工作站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可以转至工作站,也可以酌情处理。组织关系未转至企业工作站的研究生,应每学期向支部写一份汇报材料。研究生院将提请企业工作站企方管理负责人,为每一位即将结束在站工作的研究生写一份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材料。
8.研究生在工作站期间的学生证注册,应当在每年2次回校汇报工作时完成;关于中期考核工作,可由其班级委员会与其联系或代为填写有关表格。
9. 在站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返回学校进行。有关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程序与在校生相同。
10.研究生在站期间也应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手册的有关管理规定。
2. 现场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工作安排、现场学术指导、学位论文的初审;校内导师根据企业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及培养人才的需求,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术指导、论文审定。校企双方导师应及时研讨并解决(或提请有关单位解决)在站研究生科研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3. 工作站的运行工作由校企双方共同管理。校企双方协商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工作站的运行,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管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分别由企方和校方人员担任。
4.根据校企双方协议,企方提供校方在站研究生的宿舍、科研津贴、进站与离站及每年2次返校的差旅费。
5.研究生在站实习期间,因公导致伤、残、亡的,在企方的协助下,由校方按照企方有关规定处理,企方承担有关费用。研究生若非因公致伤、残、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因病、伤等不能坚持工作和实习的,提前返回学校。研究生在企方工作和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6.研究生在站期间一年返校两次,向学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及参加学校的有关活动。
2.在站研究生科研成果之产权归属,据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1)校方研究生承担企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归企方所有;
(2)校方研究生承担参加双方联合承担的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
2.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03年6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