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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0年度(201011日至201012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201171日至2012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四、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办理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业务指南》执行(可从国管中心网站www.zzz.gov.cn下载)。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降低缴存比例。

五、核定办理方式

正常缴存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须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软件进行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请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

六、网上核定基本流程

网上核定的单位应于625日前完成网上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核定清册总表和核定清册。

(二)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表,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网点处理。

(三)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

具体模块操作按照安泰伟奥软件开发公司发布的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将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七、报盘核定基本流程

报盘核定的单位应于625日前完成报盘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电子版《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二)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报盘核定填表说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三)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八、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于625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完成核定后方可汇缴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

(二)请各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及意见、建议,于831日前书面报国管中心。其他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报送核定工作总结。

(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按财政预算年度进行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09号)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