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决算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及各部委局、省、直辖市各类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包括我校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各类科研项目。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如需办理财务决算,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如实编报决算,并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决算编报的监督与指导,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对决算编报事项承担监督责任。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决算的审核。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科研项目决算通知后,应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具体要求,自行分类整理各项支出数据,汇总并填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保证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第五条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必须提供合作单位已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决算报表,项目负责人汇总合作单位和本单位的财务决算数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合并填报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同时分析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写科研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六条 财务处审核科研项目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与批复的预算一致、是否与项目实际账目相符、是否按照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财务处审核期限为自接到项目决算资料3个工作日。
第七条 财务处在决算审核中应与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进行沟通,交换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形成上报前的正式项目决算文本。项目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方对科研经费决算用章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科研经费用章联合审批表(校办用章、财务用章、审计用章三种),办理签章手续。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财务正式决算前,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调账:1、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已认定的调整事项;2、财务处在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中有误的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账申请,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批签字后进行调账处理。调账完毕后,科研项目应按照调账后的收支明细编制决算报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因财务决算或接受审计、检查,需查阅、复印会计凭证的,需要填写查印凭证申请表,经财务处审批签字、盖章后,凭申请表到档案馆查阅、复印凭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允许查阅、复印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重要的档案资料,查阅、复印时必须保护其完整性。
第十条 为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完成,资金未到账的科研项目可按照我校《科研项目经费垫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垫支,已办理垫支手续的科研项目,可正常办理财务决算。未办理垫支手续而从其他项目中列支或垫付的,财务处不予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财务处。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