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深入贯彻科研经费“放管服”政策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克拉玛依校区参照制定适用文件。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业务相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安排出差人数和天数,可合并的不重复安排;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出差人员和经费负责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出差审批、租车自驾车出差管理等审批,规范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加强差旅费审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二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
高铁/动车商务座 火车软卧/软座 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高铁/动车一等座 火车软卧/软座 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高铁/动车二等座 火车硬座/硬卧 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各类人员级别原则上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二)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石大学者”中“杰出学者”可参照一类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三)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公务舱。50岁以上其他人员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可以乘坐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公务舱。
(四)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乘坐全列软席软座的,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规定分地区执行住宿费限额,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见附件1《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使用非财政性科研经费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二条 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应选择标准限额内房型,如各类房型住宿费标准均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应补充提供住宿清单。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四)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余地区100元/人.天。科研连续出差20-60天,第21天起伙食补助减半;超过60天,第61天起伙食补助30元/人.天。学生科研出差超过20天,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科研连续出差20天-60天,第21天起交通补助减半;超过60天,第61天起交通补助20元/人.天。学生科研出差连续超过20天,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后,可全额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出差往返当日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等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按照从严原则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前应在e服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办理请(销)假,实际出差时间必须与请假时间一致。各类人员差旅费报销提交的公务审批单如下:
(一)处级干部出差,提交“处级干部请销假申请表”;
(二)其他教职工出差,提交“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三)学生出差,提交“学生请销假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附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因会议、培训出差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应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一般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如对方负担等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可由出差人员提供相关通知或邀请函等有效证明,或者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披露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常驻地以外的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参加公务活动且住宿的,可视同异地出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因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要租车前往的,应填写《国内公务出差租车审批表》(见附件2),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责任问题,并由此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出差人员和审批单位共同承担。租赁车辆按照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租用豪华车辆,应签订合同,为保障安全租车时应租用司机;租车费及租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严禁在出差期间租用车辆往返旅游景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出差,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应经二级单位审批备案,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学生不允许自驾出差。对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责任问题,并由此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出差人员和审批单位共同承担。未经所在单位审批备案的,由此引起的安全责任问题以及给学校带来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严禁自驾前往旅游景点出差。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对照学校差旅标准按以下情况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应经本人提供书面说明且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承诺属实,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因实习活动发生的差旅相关费用标准按《本科实习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财〔2021〕11号)自行废止。
附件:1.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国内公务出差租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