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国际学生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国际学生教育经费管理,更好发挥相关经费对提高国际学生教育质量的保障作用,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教育经费,其来源包括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国家级或省部级专项经费、学校国际学生教育有关的专门经费、校企等有关国际学生联合培养项目或委托培养项目的经费、自费国际学生的各项缴费等。
第三条 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国际教育学院配合财务处组织国际学生缴费和上账,各项收费和支出项目以及具体标准按照备案制原则执行。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牵头按照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具体负责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奖学金项目、专门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或委托培养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为国际学生发放月度生活费、住宿补贴、单项补助和单项奖学金等,按项目约定为假期往返或毕业回国学生发放或承担国际旅费,报销签证费用等。除项目有明确约定外,国际旅费标准原则上按经济舱执行。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为保证国际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同时有效维护国际学生的保险利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国际教育学院以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保险采购中标结果为参照依据,组织国际学生统一投保。
第七条 为引导和培养国际学生知华、友华,增进国际学生对中华文化、中国社会以及专业领域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各奖学金项目、专门项目、联合培养项目或委托培养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学校支持国际学生和社团自主开展或积极参与文化体验、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企业实践等课内外实习实践活动以及语言、学术、文艺和体育等领域的校内外文体活动和竞赛。
第八条 国际学生参与课内外实习实践活动以及校内外文体活动和竞赛过程中产生的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食品费或餐费以及宣传用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劳务费、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等费用,财务处根据活动具体内容和实际参与人数实报实销。其中,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国内差旅住宿费有关文件执行,食品费或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每日用餐次数上限为3次。对于表现优异的国际学生个人和团体,国际教育学院可通过设立单项奖学金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为宣传推广学校国际教育品牌,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日常业务需求,选购或订制体现学校特色和国际学生特点的纪念品,单件价格上限为200元。
第十条 根据上学年国际学生本科生在校人数以及参加教学和实践情况,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的具体标准,国际教育学院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拨付管理经费及任课教师的津贴。
第十一条 根据上学年国际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校情况和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提高留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的具体标准,国际教育学院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拨付管理经费及指导教师的指导费和论文评阅及答辩费。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根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以及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各方面业务需求,采购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服务,运营和维护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账户,持续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支持和鼓励国际学生和校友发挥语言优势和个人特长为国际学生招生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可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业绩为优秀国际学生和校友发放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支持面向国际校友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友活动,鼓励国际校友交流联谊以及成立国际校友会等校友组织,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校友个人或团体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负责国际学生住宿管理,组织国际学生公寓内生活家具、床上用品及公共厨卫电器采购,开展大中型维修,聘请物业公司负责国际学生公寓日常维护和小型维修。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领域相关直接业务以及延伸业务的经费管理,其中涉及外宾接待业务仍按照学校有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若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发生冲突,具体实施办法以上级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