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
《事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22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事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2年3月25日
事业经费报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坚持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事业经费是指除科研经费外的所有经费。
第三条 事业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应有批准的预算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财政性专项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为经费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五条 报销取得的票据应合法合规。国家税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票据应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第六条 原始票据要素应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商品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等。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完整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如票面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的,应附机打明细小票或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
第七条 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原始票据有错误,应当退回票据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第八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须由开票单位出具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参照电子发票要求报销。
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做真伪查询,财务处对报销时发现的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相关审计风险和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同一天同一商家采购同类物品开具若干发票的,无论是否连号均视为同一张发票管理;同一商家采购同类物品开具连号发票的,无论是否同一天均视为同一张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预付款性质的充值类发票不予报销,如预存电话费、交通充值、电商平台优惠会员费等。应由个人和家庭承担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当年的票据应当年及时报销,确有未能按时报销的票据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完毕。
第三章 支付结算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应使用公务卡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进行结算,不符合公务卡办理条件的学生及外聘人员等可使用其他银行卡。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不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单张或连号票据金额超过1000元(含)的支出应通过银行汇款或者银行卡结算,银行卡结算报销时应提供支付记录。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汇款应通过综合财务信息平台线上申请。住院及其他特殊情况借款可申请线下办理,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借款单”,其中住院押金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收取,出院报销时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应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同一经济事项严禁以各种理由或名目拆分。
第十六条 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时,应用中文标注币种、金额、内容,并提供换汇或支付凭据,以支付当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国际差旅费按回国当月1日中国银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现汇卖出价结算。
第十七条 在校内实验室、车队、印刷厂等内部结算单位发生的相关费用,附结算单位的明细单据,进行校内经费转账结算。新增校内转账权限需要部门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支付给校内实验室的各类费用,划转时应附科学技术处出具的《校内分析测试费转账认证单》。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统一购买的化学品,划转时应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采购清单》。
第四章 报销手续要求
第十八条 事业经费报销应在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提交报销单,报销电子发票需按发票粘贴顺序录入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特殊情况在备注中说明。
第十九条 每笔经济业务报销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票据正面空白处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应统一按照长方向平铺粘贴于A4 纸上,左侧留出2cm装订线空白处,每张票据之间不得有任何重叠。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支出应遵守《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报销时应附差旅审批手续材料。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报销时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订单。因差旅产生的住宿、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出差期间发生的会议、培训等费用,报销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体现,发票开出单位印章应与会议通知中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支出应遵守《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报销时应附任务批件、出票告知单、护照首页、签证页及进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或电子出入境记录打印件。
外国专家来华相关费用报销应附《外宾接待备案表》或《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主办会议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报销时应附会议审批、会议通知、人员名单或签到表、预算表、报销单。如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会议,承担费用须有相关文件或通知,报销时须列明承担费用的明细。
第二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应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用餐支出应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作用餐管理办法》,外宾接待支出应严格遵守《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网络约车费用报销时需附行程单明细,连号的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租车、租赁、出版等费用报销时应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购买商品和服务,金额3万-5万元应付协议,5万元以上的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应签订合同,付款时附合同;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规定的,需提供招标手续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类支出报销时,应附合同、装修改造申请表、验收表,支付申请等相关材料,金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附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或审核定案表。
第二十九条 资产类支出报销应附请购、验收手续,进口设备应附代理公司付款通知单、结算通知单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电商平台或其他网络订购产生的异地发票,报销时应附送货单或订单截图。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电话费报销时应附明细。
第三十二条 文章发表只报销论文版面费和审稿费,报销时应附录用通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活动支出应严格遵守《学生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本科生实习支出应严格遵守《本科实习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费除学生实习、体育比赛、学生出国等确需购买或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购买保险情况外,其他商业保险费一般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与部门相关的社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会员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探亲费需由人事处审核,探亲费报销时应附探亲费用报销单。
第三十七条 公费医疗报销根据校医院规定时间办理,门诊费用经校医院公疗办审核相关单据后提交相关财务人员,财务按月统一发放报销款。住院费票据由校医院公疗办审核,待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单据返回后,接财务人员通知后办理报销手续,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如有医院退支票及时提交财务。
第三十八条 劳务费发放应登录综合财务信息平台按人员类别分类填报劳酬发放表,发放应附领取表及《劳务费发放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人员信息、发放事由、发放标准等。外籍人员劳务费应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备案表》、护照首页复印件。
劳务费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卡中(外籍专家无卡的情况除外),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严禁通过虚列、伪造劳务费发放名单等方式套取经费。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薪酬以外的奖金及劳务性费用,应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应有文件依据;个人奖励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集体奖励按要求使用,未明确资金使用方式的,由获奖集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十条 按照上级或学校文件慰问离退休人员等发生的费用,附相关文件、慰问名单,在慰问标准内报销;若文件中未列明标准,则慰问标准应不超过300元/人·次。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或有疑议时,可要求报销人员提供补充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济行为,严格按照《违反财务报销及财经纪律的处理规定(暂行)》(中石大京审〔2015〕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事业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中石大京财〔2018〕1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项经费报销管理规定》(中石大京财〔2018〕19号)废止。办法中涉及到的文件如果修订,按照新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劳务费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