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组派的在岗聘用人员和出访团组。出国天数在90天以下的为临时出国,出国天数在90天以上(含90天)为中长期出国。
第二条 出国人员或出访团组应事前报送出国时间、赴外地点、团组人员组成、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等方面的计划,临时出国计划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中长期出国计划还须由人事处审核,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成行。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条 出国人员应按照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在核定或批复的预算内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应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因公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除国际旅费经审批后可由学校预支外,其他费用由出国人员先行垫支,回国后按规定报销。
第四条 国际旅费:临时出国人员购买机票时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购买机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机票款应通过学校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机票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支付记录、验真单、登机牌(如无法打印验真单)、机票告知单或《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第六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
标准 |
对应人员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一类 |
院士;二级(副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头等舱 |
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一等舱 |
二类 |
司局级人员 |
公务舱 |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二等舱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
三等舱 |
(一)二级教授及50岁以上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使用非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乘坐公务舱。
(二)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或未设置等级的,应乘坐同等或低一等级舱位。
(三)出国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由出国人员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批后,报分管外事和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七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审批。未列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和支付记录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实行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据实报销的办法。
(一)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国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如主办方指定酒店且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前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住宿发票(结算单)和支付记录,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视为未发生住宿,不予报销。
(三)租用个人住房住宿的,原则上需提供中介机构租房合同及发票。未通过中介机构租房,无法提供发票的,应提供租房合同、房主身份证明材料、转账记录及对方确认的收款证明(含收款金额和收款人签字),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伙食费、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均按《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附件1)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与批件批复日期孰短原则计算。
(一)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代表团组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二)出国人员国内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选择凭票据实报销,当日公杂费按40%包干发放。国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参照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需要包租车的,原则上应签订包租车协议,由出国人员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包租车期间公杂费按40%包干发放。
第十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其中国际会议注册费用还应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对应的支付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第三章 中长期出国经费管理
中长期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签证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除国际旅费经审批后可由学校预支外,其他费用由出国人员先行垫支,回国后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签证费的报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中长期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根据《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附件2)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中长期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和“普通职称”两类。“高级职称”指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讲师(或相当于讲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第十五条 关于导师出资支持博士毕业生出国研修费用的报销参照中长期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15日内到财务处办理费用报销。报销时需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材料。如出国人员持新版电子护照,通过电子通道自助完成出入境手续的,凭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单进行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确认,其中境外住宿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国外票据还应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所有出国的相关费用应一同报销,不可拆分;如出国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在外期间,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赴其他地区或国家参加学术活动,形成子任务时,出国人员应于出访任务结束后一次性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子任务可报销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等,子任务期间的包干费用按短期任务标准发放,不再重复发放。
第十八条 预定机票、住宿后,因故不能如期前往所发生的退订费,以及行李超重、改签、更改行程等费用可以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出国,伙食费、公杂费或中长期补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地震、台风等造成航班延误)导致的逾期,出国人员如实声明后,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批后,予以报销逾期期间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报销国外票据的汇率,按回国当月1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汇率现汇卖出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赠送礼品、购物、宴请等费用全部自理,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境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外事等部门对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外事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2.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3.因公出国(境)期间特殊事项审批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