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强化财经纪律,保障劳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24〕112号)等文件及学校绩效发放和财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发放须遵循按劳分配、合规合理、公开透明、依法纳税的原则,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评审、咨询、讲座、考务、答辩、技术服务等各类工作需要,按规定支付给劳务提供者的临时性、一次性劳务报酬,不包含教职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资薪金及常规福利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劳务合同的各类教职工,本校学生和校外专家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五条 由上级部门或学校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受校外单位委托开展的临时性工作,若委托方已拨付工作经费且明确劳务费发放标准的,可按委托方标准执行;若委托方未拨付经费,或虽已拨付经费但未明确劳务费标准的,统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费用,凡明确标注为税后的,按税后标准执行;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税前标准,实际发放金额不得突破规定上限。相关领域专职管理干部和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到相应的职称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绩效与奖励
(一)科研项目绩效与奖励是指按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发放的科研项目绩效、科研项目结题结转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相关报酬。
(二)科研项目绩效与奖励发放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时须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通过的发放材料。
(三)科研项目不允许向项目组成员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费。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等活动中,向提供专业智力支持的校内外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
(二)发放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
2.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最多上浮50%;全国知名专家上浮须由项目负责人认定、学院领导审核签字。
(三)评审形式折算标准
1.通讯评审:按标准的20%–50%执行。
2.会议评审:半天按60%,第一、二天按全额,第三天及以后按50%执行。
3.现场访谈、勘察:参照会议评审标准执行。
(四)发放要求
1.专家咨询费发放须提供详细的评审记录,含评审项目、人员姓名、职称级别、发放标准、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和评审方式,发放时须附《劳务费发放申请表》(附件1)。
2.组织承办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3.由科研项目经费卡支付的专家咨询费不得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课酬
(一)课酬是指学校核定工作任务之外,额外安排的各类教学、讲座、报告及党课等任务支付的劳务报酬。
(二)发放标准
1.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党课课酬的发放标准:
(1)正高:不超过1000元/人・学时(税后)。
(2)副高及以下:不超过500元/人・学时(税后)。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在正高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其他课酬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教育、MBA、MPAcc、中小学合作建设等课程,按照通过学校审核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发放要求
1.课酬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标准时长为40-60分钟;同时为多班次合并开展报告、讲座的,课时不重复计算。
2.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绩效总量核拨的课程,不得发放课酬。
第十条 考务费
(一)考务费是指在日常工作时间外,参与国家级考试(四六级、研究生招生考试、同等学力考试、北京市专项考试等)出卷、监考、核分等工作支付的劳务报酬。
(二)发放标准
1.监考费:考试时间≤3小时,不超过500元/场;>3小时,不超过600元/场。
2.研究生考题出题费:1500元/套;阅卷费(20份以上,15元/份;20份以下,300元/科)。
3.试卷保管、后勤保障、考务培训等:50元/人・小时,全天不超过400元/人。
(三)发放要求
1.发放监考费应当使用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或者由组织方协议支付的相关管理费。对于校外委托的考试或课程安排项目,发放时须说明经费来源。
2.原则上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活动,不得向本单位组织工作的人员发放考务费,确应当发放的,须附上级单位、协议单位或学校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
3.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监考不得发放监考费。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费
(一)学生论文答辩及评审费(以下简称“答辩费”)参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发放学生论文答辩费的,《劳务费发放申请表》须经学院盖章。
(二)学生论文答辩费原则上由个人或单位自主创收的经费卡,或由上级或学校统一批复的相关经费列支。
(三)由科研项目经费卡支付的答辩费一般不能发放给组织答辩教师本人。
第十二条 招投标评审费
招投标评审酬金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标准为500元/人・四小时(税后)。不是作为专家身份参加评审的校内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十三条 督导组指导费
学校统一的教学督导组、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开展督查指导工作的补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筹资奖励费用
基金会筹资奖励费用须在校友会备案,由校友会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 其他劳务费
除第七条到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外,学校教职工发放其他劳务费须填写《劳务费发放申请表》,如实说明经费来源、劳务时间、地点、形式、人员信息、事由、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限制取酬
第十六条 学校校领导和按照管理岗位绩效兑现待遇的党委常委、校长助理、校区副职,参加校内各类活动(含以专家身份参加的各类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科研项目绩效与奖励可以按照校领导绩效有关规定领取。
第十七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以职务行为参加校内各类活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在本职工作范畴外、且不占用工作时间提供劳务的,领取劳务费时须填写《处级干部非职务性劳务取酬确认表》(附件2);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可以由相关工作牵头部门统一提供说明。
第十八条 下列正式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酬金
1.组织培训、评审等履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的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监考、答辩等必要教学科研活动的除外)。
2.因履行岗位职责而讲课、参与评审的干部及管理人员。
3.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上级部门文件规定允许取酬的情形除外)。
4.单位因开展日常工作而组织的研究探讨、检查审定等,不得以评审活动为名向本单位教职工发放评审等劳务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各二级单位私自发放津补贴和福利,严禁私自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各类加班费、值班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严禁以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或虚报冒领劳务酬金。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二十条 各类劳务费发放,须由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在线填报《酬金发放申报单》,列明发放事由、人员名单、工作量及金额,并附上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校领导以教师身份领取的科研项目绩效与奖励,由人事处核对绩效额度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正式工作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核算的相关费用,须报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办理发放;其他类别的劳务费用由财务处直接审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劳务费、酬金等项目,凡有国家、上级、学校文件、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按相关文件或决议执行,没有相关规定且必须发放的,由发放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依据及发放细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劳务费不得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应当通过学校财务系统银行代发,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拨付至收款人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外籍人员劳务报酬,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领取。确因无国内银行卡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委托本校教职工代为领取、转付的,须提交书面委托材料;代领教职工收到款项后,应及时足额转付外籍人员本人,并留存相关转付凭证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劳务费发放部门对劳务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对虚构工作量、拆分金额规避审批等行为的,应当追回违规资金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校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