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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23 
 

主题词:公费医疗 规定 通知


发:后勤管理处(1)、校医院(1)、财务处(1)、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814)、《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颁发的《关于首都大专院校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京公医发〔199718)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对《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办法(试行)》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费医疗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我校正式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属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不含委培及自费生)。

2.医疗费报销范围:凡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费及经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定的医疗费。

二、门诊转诊报销规定:

1.凡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学生就医,首诊一律在校医院就诊。

2.因病情需要转院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批准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就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我校合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3.如需在非合同医院就诊,需合同医院转诊方可报销。

4. 如为专科疾病须转往专科医院就诊,需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

5.门诊医药费报销时需附:

1)转诊单;

2)公费医疗卡;

3)药品处方(普通门诊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黄色);

4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明细单。

6.门诊药量:一般急性病药量不超过三天;慢性病患者(冠心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病情稳定后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品,限开两周量(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可开一个月的药量);中药汤剂不得超七剂。超量按自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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