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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6-1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研〔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3.完整人事档案到校,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4.未超出学制年限。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和助管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按照《关于“2+X”一专多能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暂行规定》(中石大京学〔2016〕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研究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研究生助学金资格审核、学生申诉、资助名单审核及变更、助学金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研究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后,各学院(研究院)对研究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并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对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月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学〔2017〕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