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人才培养相关制度文件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中石大京研〔2018〕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学校国际化和人才强校战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质量和水平,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的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坚持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实行选、派、管、回全链条设计、专业化管理、制度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配合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留学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与研究生院共同做好与公派研究生留学院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驻外使(领)馆,做好项目协调及紧急事务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积极申报公派项目,做好公派项目研究生院内选拔与推荐,及派出管理,协助研究生院及导师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

第七条 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制定研修计划。鼓励导师依托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开展与国外导师的深入交流,联合指导公派研究生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八条 公派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和国际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

(三)正式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四)达到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五)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六)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七)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当年申请条件。

第九条 对于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其学籍予以保留,超过批准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攻读国外学位的在读研究生,按照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对于有特殊约定的公派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学籍按照项目约定管理。

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在派出前,须签署《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派出国承诺书》。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公派出国承诺书》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须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校组织的公派留学行前培训。

第四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二条 派出期间,公派研究生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并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外管理采取导师负责制,派出学生的校内导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四条 对于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调整留学期限、变更国外导师、变更留学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等事项,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须经学校同意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基于留学期间研究的相关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作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如同时申请国外院校学位,应分别符合双方各自的学位授予条件和规定且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双方相关协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申请我校学位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知识成果声明》。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不允许中途回国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

第五章 回国与服务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研究生研修情况总结》,用于办理返校手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返校后须在学校做公开学术报告,介绍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科研经历。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首先向学校说明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公派研究生本人向使(领)馆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回国返校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学校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将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开展人才回流引进工作,助力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过程中出现造假、录取后擅自放弃公派资格的研究生,取消其继续申请其它国家及学校国际交流项目或资助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协议书》相关条款及规定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会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