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境内外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中石大京研〔2021〕8号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促进我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研究生境内外交流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等研究生在境内外交流所修读的课程。
第三条 修读境内外课程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本人修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同意,学院(研究院,下称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成绩及学分方可列入认定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修读课程与我校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的,可申请学分转换。其它类型课程可申请加入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但不计入修读总学分和绩点。如需认定计入总学分和绩点,学生本人应提交申请,经导师、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课程学分按16授课学时计1学分认定,授课学时指课堂上课所用学时。
第六条 已在我校选课或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转换,境内外交流修读的低学分课程不能替换我校培养方案中高学分课程。
第七条 除校际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外,对研究生在境内外交流所修读(在线)课程,申请认定与学分转换的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最低总学分的40%。研究生应修的公共基础课、实践环节中的讲座必须在我校完成。
第八条 研究生在境内外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如记载标准与学校一致,按成绩认定分数直接录入;若成绩记载标准不一致,则按照学校标准转换成百分制录入。
第九条 研究生应于返校后或获得境内外交流修读课程学分当学期提出课程认定申请,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第十条 申请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研究生,需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境内外交流修读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表》,并提供课程开设单位出具的正式成绩单、课程大纲、课时安排、成绩标准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同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修读课程产生的学费等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线课程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及工作流程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境内外交流修读研究生课程
计划表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境内外交流修读研究生课
程学分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