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发起成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非实体机构。
第二条 学院立足于石油石化行业,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 的原则,致力于推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石油工程相关的高等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国际竞争力强的石油工程高端人才,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从事石油石化学科高等教育资质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大学或法人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学院成员单位。
第四条 学院的英文翻译为Belt and Road Petroleum Engineers Institut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院开展下列活动:
(1) 学生联合培养、互换交流
(2) 教师互访交流
(3) 学术交流研讨
(4) 联合科研
(5) 联合实验室
(6) 能源行业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7) 留学预科教育
(8) 国际游学教育
(9) 语言教育
(10) 其他相关的教育和科研合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由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其中,主席1名,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全权负责理事会的运行与管理。第一届主席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接聘任,以后选举产生或按成员单位加入时间按顺序轮流担任。理事若干名,由学院成员单位安排人员担任。常务理事5人,从理事中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理事会成员任职期间不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获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审议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申请加入学院的机构,研究学院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九条 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设立常设秘书处,秘书长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任命。
第十条 常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制订学院建设规划和设置、评估标准;
(2)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办学活动;
(3)为各成员单位争取教育资源支持与服务;
(4)协助主席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成员单位准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学院成员单位:
(1)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有从事高等教育的资质且办学声誉良好;
(2)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到中国留学的需求;
(3)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者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机构法人签发的申请函;
(2)申请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
(3)用于“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4)经费筹措及管理;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当面听取报告、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批准申请后,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与申请者签订协议并颁授“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牌匾。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成员单位的权利包括:
(1)享有本章程及协议规定的权利;
(2) 有权使用“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的名称和统一标识;
(3)在成员单位之间共享彼此的教育、科研和文化资源。
第十六条 学院成员单位的义务包括:
(1)遵守本章程及协议的规定;
(2)维护“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的声誉、形象;
第十七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拥有学院的名称、标识、品牌的所有权。
第十八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有权依法追究任何下列行为的责任:
(1)未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许可,擅自设立“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
(2)盗用“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名义开展活动;
(3)违反本章程和协议规定,造成资金资产损失,破坏或严重影响“一带一路”油气工程师学院声誉。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之间的财务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第二十条 学院举办活动产生费用支出的,如学生联合培养、师生交流、科研合作、学术会议等,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承担相应的费用或另立具体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