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节约型绿色低碳校园建设,增强全校师生员工节能意识。根据《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北京市节水条例》《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涉及学校办学所需的水、电、采暖热源(以下简称“暖”)等自然资源或能量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校公共设施使用学校能源或由学校统一结算能源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能用户”)。
第四条 学校能源管理坚持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有偿使用、节能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强化能源精细化、网格化管理,逐步推进能源的有偿化使用,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推广节能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和新模式,提高能源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绿色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用能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工作,审定学校能源管理规划、能源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收费等,研究解决学校能源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能源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承担其职能,负责全校能源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学校能源管理规划、能源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能源数据的计量和统计分析,包括碳排放数据等;牵头组织对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负责能源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负责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和新增大功率用能设备的申请审批;组织策划节能法规和政策等宣传与落实工作等。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能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用能设备的安全规范使用,负责落实本单位能源费用核缴,负责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宣传工作。
第三章 能源运行管理
第八条 能源设施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审批。
(一)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和教育部修购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能源需求及水电暖配套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建设主管单位要同后勤管理处会商设计方案,需要临时用能的,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申请(新建项目和用能超大的改扩建项目需要单独向市政部门申请用能指标),填写临时用能申请表(见附件1),经许可后方可临时用能。具备条件的统一安装能源计量装置(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按月收取或从工程款中扣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移交能源供给设施设备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后方可进行设施设备交接和系统并网。
(二)涉及更改水电暖线路、水电设施的校内改造项目(含通讯设备安装以及各单位内部房屋小型改造等),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擅自改动或增容的,责令恢复原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三)对高耗能(额定功率10-50KW)及重大耗能(额定功率50KW及以上)设备设施实施能耗管控,设备设施购置前须经能源管理办公室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购置程序,设备运行前须单独安装能源计量装置。
(四)学校重大活动、大型会议需临时使用水、电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天向能源管理办公室提交用能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临时用能。
第九条 能源计量管理
(一)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能源计量装置,逐步实现一级计量到校园总表、二级计量到各楼宇、三级计量到房屋,实现能耗分户、分类、分用途计量。
(二)为各用能单位安装能源计量装置,用能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能源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三)校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用户,入场前应到能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用水用电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安装计量装置,全额收取水电费,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费用由用能用户承担。
第十条 能源管理办公室定期统计、分析学校各类能源消耗情况,及时做好用能的提示预警,完成学校用能状况分析、评价,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能源利用状况,接受上级节能监察。
第十一条 能源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应认真抓好对学校水电暖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水电暖安全供应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巡视巡检,确保安全用能。对于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或报修,确保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二)能源安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房屋入户闸口后(含闸口)的用能安全由用能用户负责。各用能用户应加强用能安全教育,增强房屋使用人的用能节约与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三)未经审批任何用能单位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更换、移动、损毁供能设备设施及能源计量装置。
第四章 能源预算与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能源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后勤年度运行经费,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向相关供能部门按时缴费。
第十三条 能源收费价格
(一)按照国家(北京市)物价部门水电暖收费标准,结合校内供能线(管)路、设备设施损耗和供能运行保障支出等情况,由能源管理办公室确定收费价格,在全校统一执行,如遇政府政策性能源价格调整,将予以相应调整。
(二)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后勤保障(包括社会引进食堂、浴室、充电、通信等)相关设施的用能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
(三)经营性商超网点、基建修缮工程等用能价格按非居民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能源补贴管理
(一)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学校对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量补贴管理。
(二)学生宿舍免费用电定额为:本科生8千瓦时/人/月,硕士生10千瓦时/人/月,博士生12千瓦时/人/月。
对于带有独立卫生间且具备分室计量条件的学生宿舍,免费用水定额为:2.2立方米/人/月。
(三)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出免费用电用水额度部分,学生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购买。
第十五条 能源收费
(一)学校公共部位、行政办公、公共教学、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等暂不缴纳能源使用费用。
(二)学生宿舍水、电费用超出定额补贴的部分按标准缴纳费用。(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财务处)
(三)学校各类科研实验室,按照定额减免、动态调控的原则缴纳用电费用。(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
电费具体收取规则为:
1.以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为缴费主体核算所属科研实验室年度用电总量和科研经费总额。
2. 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年,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年度用电总量中,40%为免费用电额度,60%为应缴费额度。同时计算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年度每万元科研经费能耗值
3.本办法实施后的后续年度,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缴费额度=用电总量*60%*
。
后续年度各实验室因为新装用电计量设备使得电总量增加的,新增部分同时计入当年度和上一年度万元科研经费能耗值计算公式内。
(四)校内创收单位中翠宫、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公寓等全额缴纳水电费,留学生公寓应缴纳水电费用额度为实际总额减去减免额度(减免额度参照全日制学生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财务处)
(五)学校出租出借住房按计量和相应标准全额缴纳能源(水、电、暖)费用。(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
(六)经营类单位按计量和相应标准全额缴纳水电费用,采暖费收取政策另行研究。包括且不限于:学校各类经营性商户、第三方服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等。
第十六条 能源缴费管理
(一)能源缴费以各二级单位、经营单位、租户住户为主体。
(二)能源管理办公室根据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单位提供的房屋设备、科研经费等数据,定期统计用能数据,发放缴费通知单。
(三)发放缴费通知单后,各用能用户于十五天内缴清能源使用费。不按时缴纳能源使用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在相关单位和个人经费卡中扣除,无法扣除的,除补缴全部能源使用费外,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拒缴水电使用费的用能用户,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停止供能等处理。
(四)各学院、全国重点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能源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房屋用户调整、商户撤场、工程竣工等,须缴清能源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场手续。
第五章 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节能工作推行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人均综合能耗达峰。能源管理办公室要逐步完善节能监督、考核与激励机制,保障节能工作高效推进。通过实施楼长负责制等具体措施,明确各楼宇节能管理责任人,协同统筹推进节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会、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引导、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能活动。各二级党组织面向本单位师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满足学校能耗分类、分区、分项监测与计量要求,既有学校建筑、设施设备改造优先采用节能新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优先选购经国家节能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保标志产品。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探索利用太阳能、空气源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电量、供暖、生活热水等需求,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校园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入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监测平台,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对校园高耗能建筑和设备进行重点监测,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师参与校园节能技术升级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同时为更好发挥校属各单位(部门)对于节能管理、能源收费管理等工作的作用,对于按时完成能源缴费工作的校属各单位(部门),按当年度应缴纳电费总额的20%给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水电。
(二)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装置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能源。
(五)其他违规用能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供能等处理,同时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由学校处理或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配电中心、水泵房、空调机房等供能保障服务场所工作和生产秩序的;
(二)盗窃、破坏、迁移或违规拆除水电气暖冷及中央空调设施的;
(三)擅自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私拉乱接水电管网和擅自提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的;
(四)在配电间、 弱电间、 空调机房等位置违规住人、 堆放杂物,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六)未经允许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电暖气等违章电器的
(七)在室内为电动自动车(电池)充电的;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限期整改、没收违规电器等处理。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须承担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者,将依法依规由学校处理或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克拉玛依校区、学校异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结合属地实际另行制定能源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