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勤〔202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坚持以人为本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通过优质高效的管理与服务,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满足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是指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住宿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对入住学生公寓内的学生开展教育和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公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与就读学生规模相适应,配套设施的设置、配备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住宿条件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宣传部、校团委、校医院及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代表由校级学生组织和民管会推荐产生。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统筹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 明确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履职和管理情况进行考评。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协助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规模。
(六)根据学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托管工作;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学生公寓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专项维修与保养;加强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监管,严禁不合格床上用品进入学生公寓;与学生工作处共同抓好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协助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生规模;做好与学校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公寓中辅导员的选派及其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的制定,指导和组织辅导员开展各项工作,学生如发生突发事件,辅导员应第一时间到位并参与处理;组织引导学生营造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开展学生宿舍室内安全卫生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好与后勤管理处的沟通和协调。
(三)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学生公寓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各项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收取学生住宿费;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收费许可手续的审批、变更及公示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防设备、设施、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设备设施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处理学生公寓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
(七)宣传部: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纳入学校重点育人工程,指导开展各类特色文化活动,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推动社区育人功能落实;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八)校团委:培育和发展参与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社团组织;指导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校医院:负责对学生公寓内卫生防疫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制订学生公寓卫生防疫方面的相关预案;负责指导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公寓物业服务招标、管理工作;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留学生学生公寓房屋内部及相关设施的专项维修与保养;对接国资处负责学生公寓家具、设备设施、床上用品采购以及质量监管;留学生公寓内学生的思想工作、公寓文化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配合做好留学生公寓消防、安防安全;做好与学校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学生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务人员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全面掌握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应住在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居住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所引发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应加强对在校外居住的学生日常信息沟通,严格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专供住宿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及方便学生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突出学校文化内涵和育人功能;学校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充分保障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所需的人、财、物需要。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充分尊重外籍留学生和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栏、互联网等载体或定期编印宣传资料,及时向学生发布各类生活信息及公寓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住宿学生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后勤管理处工作考核指标;并指导后勤管理处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服务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公寓内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收集和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合理的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理,不合理的给予解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联合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保养、维修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有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和疏散通道使用电磁疏散门的,应急状态下应能迅速开启,尽快疏散学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严格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和夜间巡查制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应至少开展1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增加检查频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是否清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等是否处于自动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检查记录应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学生公寓消防疏散演练活动。确保学生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全面提高学生的“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1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公寓区域安全巡查制度,保卫处联合后勤管理处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学生工作处组织人员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增加检查巡视频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联合保卫处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各类学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在制定委托合同时需与其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并加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
第五章 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依托书院、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探索学生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服务机制改革,推进党团组织、管理部门、服务单位等进驻园区开展工作,把校院领导力量、管理力量、服务力量、思政力量压到教育管理服务学生一线,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 思想教育、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选派优秀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联合宣传部、团委在学生公寓开展理想信念、爱国爱校、文明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想教育主题活动。鼓励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思政教师、专业教师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活动,维护学生公寓文明和谐、安全有序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努力将学生公寓社区打造成思想教育前沿阵地,持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在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和个人物品收纳整理、垃圾分类。定期开展各类主题评选活动,宣传典型,表彰先进,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
第三十二条 大力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设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监督公寓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为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和住宿提供条件。随学生入住的辅导员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在公寓里开展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违禁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以及具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电动交通工具严禁进入宿舍楼,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池进行充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做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严禁吸烟,并在公寓区内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举报电话;严禁焚烧物品;严禁饲养宠物;严禁带入或使用经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认定的物品;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公寓的管理经费应该能够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务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的管理。学校应实行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保证学生公寓各项经费的落实,并逐步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取得相应批复后方可收取住宿费,不得自行确定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住宿费。
第四十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同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学校内予以公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提出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基本用电和用水限定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使用水电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核算。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四十三条 学生损坏公物要按规定赔偿。除法律法规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克拉玛依校区参照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后〔201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