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修缮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除应急维修项目外,利用所有经费用于支持学校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方面的项目。
(一)房屋修缮: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必要的维修、装修装饰、改造和加固。
(二)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水电气暖、道路、绿化、节能、消防、安防、网络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为中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和小微型修缮工程项目。
(一)中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大型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经过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立项且单独核算的项目,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以下简称改善专项)、校内专项、其他专项等。
(二)小微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微型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过学校批准立项且不单独核算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修缮工程项目的总体统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归口及实施(其中独立的消防、安防、网络及房屋结构改造等项目除外)。立项后,中大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施;小微型项目在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由申报部门(单位)实施(其中涉密项目及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实施)。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中独立于建筑物整体修缮以外的消防、安防改造项目的立项归口及实施。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中独立于建筑物整体修缮以外的网络改造项目的立项归口及实施。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中涉及房屋结构改造项目的立项归口及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由校属各部门(单位)提出修缮需求,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申报。
(一)中大型项目,校属各部门(单位)依据学校发布的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及初步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立项归口部门完成项目汇总与初评:符合改善专项申报条件的,优先纳入改善专项申报范畴;不符合改善专项申报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校内专项或其他专项。
立项归口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专家,围绕项目可行性、实施必要性及预算合理性开展论证评审与优先级排序,建立滚动项目库。项目需经教育部或学校审批并获得预算正式批复后,方可启动实施。
(二)小微型项目,每年财务预算编制启动前,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校属各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及初步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立项归口部门进行项目汇总与统筹:符合改善专项或校内专项申报条件的,合并纳入对应专项申报范畴,由立项归口部门组织完成专项论证;其余未纳入改善专项或校内专项的项目,由申报部门(单位)按要求填报财务预算。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获得预算批复后方可启动实施,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部门(单位)需严格审核申报内容,确保需求合理、预算科学,严禁虚报、谎报、重复申报;申报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因审核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统筹监督职责:把控施工方案、招标采购、重大变更等关键环节的审批;定期督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及成本管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安全质量事故、超预算执行等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委派专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全周期管理职责:统筹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负责施工前方案细化、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及成本日常管控,施工后验收、结算、归档及资产移交等工作。
(一)中大型项目按照管理职责划分由后勤管理处等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委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全面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部门(单位)须委派专人与项目负责人对接,配合完成施工场地腾退、沟通协调、材料选样、关键节点工程验收等相关事宜。
(二)小微型项目由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委派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组织项目的实施,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及验收工作;其中涉及独立的消防、安防、网络、房屋结构改造、涉密项目以及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管理职责划分由各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部门(单位)须将细化后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二次审核及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招标与采购工作,及时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严禁施工单位将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禁止条款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按照保卫处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校园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提交保卫处备案,如需动火,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校内动火作业申请。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实施,做好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随意更改施工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未经批准的预算调整和超支。确需变更洽商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合规性、工程质量、功能符合性、竣工资料完整性、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资产移交准备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不合格的,须明确施工单位整改要求与期限,复验合格后办理移交。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结算及审核工作,并按照审计处要求完成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资产领用人为项目申报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实际使用人。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校属各部门(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水、电、空调、暖气、安防、消防、网络等管线或设施的线路、位置、走向。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财产损失、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单位)须按照归档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报送至学校档案馆,小微型项目中涉及水电气暖等改造内容的须同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竣工图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资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申报资料、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资料、过程资料、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必须有竣工图)、监理资料、结算资料、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七章 项目保修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即进入保修期。
第二十三条 中大型项目保修期内,项目申报部门(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与施工单位联系维修事宜。对不属于施工单位施工范围或因非正常使用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评价贯穿项目申报、实施、竣工移交、保修及后期使用等各个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单位)牵头,联合项目申报部门(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结合施工单位各阶段关键节点表现,对其工程质量、履约能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后期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全生命周期评价结果,建立学校修缮工程项目不良信用名单并反馈给招标与采购办公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