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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年教师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青年教师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推进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促进青年教师成长,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关于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的实施意见》(中石大京教〔2018〕22号),文件规定“40周岁(含)以下青年教师每年须完成16学时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包括听讲座、参加教学研讨会和教学观摩等)任务”,现就做好青年教师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青年教师每学期须参加教学观摩听课不少于3学时。

  2.青年教师每学期须参加校内教学讲座不少于2次,参加1次校外教学研讨会可折算1次校内教学讲座。

  3.学院要认真组织青年教师参加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并严格考核。

  4.学校将定期对青年教师完成教学培训、交流与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学院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

         教务处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