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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28名2007届毕业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近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来函(教助中心[2008]7号),审核同意我校2007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第二批代偿学生28人,代偿总金额445800(本金)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二次就业分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需要提供二次就业分配证明。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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