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综合新闻
我校39名2008届毕业生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发布时间:2009-02-25 |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浏览量:
近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来函(教助中心[2009]6号),审核同意我校2008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第二批代偿学生33人,加上2008年7月份第一次申请批准的6人,我校2008届毕业生共有39名贷款学生获得国家代偿资助,超过2007届毕业生的28人。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二次就业分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需要提供二次就业分配证明。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一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三是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四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工作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