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预算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下达的财政专项(以下简称财政专项)、北京市专项和银校合作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经费、中央高校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引导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专项经费、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
北京市专项资金是指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及由北京市下达的其他专项经费等。
银校合作资金是指根据银校合作协议,银行出资支持学校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坚持系统观念,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加强中期规划管理,强化学校资源统筹,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提高预算对落实重大项目和学校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资源与学校发展目标有效匹配。
(二)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坚持绩效导向,在专项的申报、分配、实施、评价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明确的管理机制,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规划处、国有资产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
第五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按类划分、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实施、谁花钱谁接受监管”的原则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包括审议确定项目内容、总投资规模和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专项资金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分管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项目库建设和组织管理。
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的协调管理及财务核算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参照当年专项拨款额度制定下年度各专项资金申报额度方案;为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提供核算与信息等保障。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组织申报、评审立项、使用监督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对所管理和分配立项的项目承担组织和监管等管理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对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等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专项归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具体为:(1)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统筹部门为财务处,房屋修缮项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涉及结构改造类大型修缮项目由基建处配合完成;消防安防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保卫处;设备资料购置项目中实验室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平台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2)中央基建投资专项,责任部门为基建处;(3)中央高校质量提升与特色发展引导专项(双一流专项)和北京市双一流建设专项,责任部门为研究生院;(4)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责任部门为教务处;(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责任部门为科学技术处;(6)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绩效拨款专项、中央高校捐赠配比资金专项,责任部门为财务处;(7)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责任部门为国家重点实验室;(8)银校合作专项和以上专项中涉及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部门为信息化管理处。
有其他新增专项资金,应由相应责任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职责,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如部门职责有调整,应由调整后的相应职责部门承担。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做好专项中期规划,建立专项项目滚动管理库。对于各类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申请下年专项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入库,如项目中涉及到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需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审核购置必要性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安置地点,审批通过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充分开展项目调研,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照要求和统一部署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应有充分的立项依据、确切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明确的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申报入库的项目开展预评审,确立进入学校各类一级项目库的细化项目,并根据工作轻重缓急情况及实际可行性排序,突出保障重点项目。对于申报教育部入库立项评审的项目,应做好接受评审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教育部评审结果将作为是否立项和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预算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及学校财力情况,在与各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各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各类专项经费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 各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结合项目库,调整年度执行项目排序,确定各类子项目明细及预算安排。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财政专项由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其他专项纳入校内预算。财政专项、北京市专项按上级部门批复执行,银校合作专项需经履行校内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做好实施计划等前期工作,尤其是财政专项应提前做好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提高预算的前瞻性。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负责人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确保按申报内容和实施进度执行项目,确保预算按期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使用范围控制经费支出,不得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调整,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学校对该类项目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程序办理。北京市专项、银校合作专项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校内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审批。
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排序进行调整,归口管理部门需提供书面说明,经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不力、问题较多、结余资金较大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书面解决办法报财务处备案。超过执行时点仍未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应及时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负责人在每年财务年末结账前将借款清理完毕,并报告本年项目预算执行完成、结转和结余情况。年末形成的财政专项结余资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上缴。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及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负责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负责人依据项目申报绩效目标、产出和效果等内容做出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撰写归口管理的项目绩效自评总报告。财务处将收集各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工作,财政专项绩效评价情况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和部门优先保障;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中的项目和部门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对因不按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且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疏于监督管理等原因,而导致学校预算执行进度迟缓、学校绩效拨款扣减和资金收回等后果的,应及时采取收缴该项目的剩余资金统筹安排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负责人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及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流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