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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京审7)

中石大京审20107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收支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财务收支 审计 实施办法

发:监察审计处(2)、财务处(1)、归档(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071日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的界定及审计目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审计对象包括:

1.学校财务机构

2.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院、系、部、所、中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

3.学校拨款或投入成立的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结余及分配、专用基金、资产、负债、财务决算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本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的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调整的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3.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犯规定发放钱物和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等其他违纪违规的问题;

3.各项专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4.各项支出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的审计内容:

1.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等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户存储并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

3.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4.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及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5.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是否存在公款私借的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6.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

7.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8.对存货及固定资产等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9.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时是否手续完备,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10.对外投资时是否对投资方案进行过认真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开展的经营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手续是否完备,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着不同的性质分别管理;

2.各项负债的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等。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情况;

2.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3.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4.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5.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方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对校财务银行对账单和十万元以上收支按月审核;对各个重点校属单位的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年的审计工作;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会同校办企业总公司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1.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2.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3.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4.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5.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6.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已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软件、硬件设置及系统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数据的电子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单位,审计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警告;对于个人,审计机构可以建议通报批评,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2.拒绝、拖延提供备审资料及证明材料;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6.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7.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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