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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23京审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对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要求,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二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以任期审计为主。

第五条 学校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科学地、有步骤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审计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党组工作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等情况,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组织和筹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部门重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组织部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除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外,还应同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金资产管理、群众反映、巡视巡查反馈、约谈调查等情况向审计组通报。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内部制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预算分配、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其他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管理过程等,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出评价,界定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总体评价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期间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部党组工作要求和教育部重大财经政策、落实学校党委决策要求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和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的现任领导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领导小组开展对整改情况的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审计揭示的内部管理风险漏洞,及时研究解决,推动改进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实施要求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石大北审[2001]1号),《石油大学(北京)领导干部及经济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石大北审[20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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