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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印发《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的通知(2018京审3)

中石大京〔2018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印发《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经2018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8119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控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全面推进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石大京审〔2016〕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接受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内部控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协管审计处(内控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处牵头,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制定、风险评估认定、出具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校属各部门、单位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自查、自我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一)对内部控制建立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3.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4.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以及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各个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2.各个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3.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评价方法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作出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评价的决定;

(二)组成内控评价项目组;

(三)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学校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在各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六)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

(七)汇总评价结果;

(八)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内控评价项目组是具体承担内部控制评价任务的临时机构,组长为内控办公室主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年评价要点,成员由学校监察、财务、资产、科技、审计及其他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校外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内控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可以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统计抽样、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内控评价工作组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的缺陷和风险。

第十条 内部控制风险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由内部控制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审核后,提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基准日,并于次年6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重新评价。

第五章 评价报告及运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声明;

(二)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范围;

(五)评价程序和方法;

(六)风险及其认定;

(七)风险整改及对重大风险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八)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学校负责人和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办公室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整改监督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及时办理归档。

第六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监督工作主要由监察部门和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能,确定监督方法和范围,以日常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情况、内部控制规范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整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校领导要求,选取单位层面或某一业务层面进行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或专项调查,同时,可结合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 20181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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