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标准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可免普通话测试);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我校指定的体检医院为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今年北京市教委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名单如下:
李 玲 赖达富 王书斌 魏学良 姜建胜 李 滨
赵 卿 牛花朋 吴 冲 纪连恩 郭文生 郑玉华
曾叶丽 郭 威 刘广峰 薛 亮 王建国 刘海燕
张志勇 赵立军 严超宇 杜 巍
对以上人员公示一周,如有异议,请打电话8973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