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23号)文件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本校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人事代理)2008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时间截止到2009年1月20日,过期将不予受理。请各二级单位及时通知有需要医疗报销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人事代理于2009年1月10日之前把报销所需材料交到人事处劳资保险科(办公楼220)。
联系人:金凤 联系电话:89733060
注:
一、外地农村户口的只报销住院费用,其他参保人员可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
二、门诊报销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800元;
退休人员:1300元。
门诊报销起付标准每年只扣一次。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每年首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三、申报医药费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普通门诊费用
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处方底方; 2)收据;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二)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
1、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 2)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2、住院必须是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三)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含住院当天的急诊)费用
1、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或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 2)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4)急诊留观证明;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