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补扣地方教育附加税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30
来源: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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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我校于2012年3月9日得到通知并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财务处将于2012年3月31日对执行日期前已办理发票预借手续未扣除地方教育附加税款的项目,从所属经费卡自动补扣,税额为发票金额的0.1%,并上缴税务局。请各项目负责人次日于网上经费管理系统核实所扣款项。若有疑问请致电财务处89733022 吴丹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