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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切实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进一步强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指导教师”)是第二课堂组织实施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社团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重要组成,指导教师应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参与三全育人工作,努力成为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学生工作,师德师风高尚;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能够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重点加强学生社团规范化、精品化建设,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社团思想引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指导学生社团的全过程,切实提高指导工作针对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规范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开展学生社团骨干的遴选、培养等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做好临时党、团支部建设;参与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相关考核;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3.指导学生社团按章依规开展活动。带领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活动,负责对活动进行审批、监督和具体指导等;每学年至少指导并现场参与2次学生社团活动,并对活动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和反馈,确保活动质量,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4.监督指导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和场地维护指导学生社团合理使用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有固定活动场地的要遵守学校关于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到按时维护;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汇报经费或场地使用情况;

5.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指导教师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排除风险,参与处理学生社团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掌握情况,活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协助和督促问题学生社团进行整改。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指导教师应全程参与并现场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1.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社团活动;

2.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举办或参与的大型活动;

3.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章  选拔与聘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选聘工作的统筹部署,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落实。经各级党组织动员,按照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报名,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进行审核,并报评议委员会通过后纳入指导教师库,由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是学生社团指导管理第一责任人。每个学生社团至少配备1名指导教师,如需要配备2-4名指导老师的,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并明确一名指导老师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八条  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品德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3.能够积极参与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指导管理能力和水平;

4.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九条  鼓励校机关干部、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等参与学生社团指导工作;鼓励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鼓励专任教师担任与专业相关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条  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根据每年注册学生社团数量确定指导教师岗位数,开展聘任工作。聘任工作在每年春季学期末开展,任期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不少于1年,由校团委颁发聘书。满一年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学生社团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中石大京党师〔2019〕1号)及《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党师〔2019〕2号),凡出现失范行为的教师,不予聘任。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聘任。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或解散后,按程序完成对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聘期考核于每年12月份开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共同完成,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工作业绩、学生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该学年聘用总人数的25%。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推荐参评相关奖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二年不能再担任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同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解聘:

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在学校人事考核或师德师风考核中结果为不合格的;

3.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4.因失职或工作不力造成学生社团出现重大事故的;

5.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从事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的。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六条  学校将指导教师培训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每学年面向指导教师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社团管理规范培训,努力帮助指导教师提升指导学生社团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将参照班主任标准进行工作量认定,在绩效奖励、职称评聘中享受相应待遇;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在各项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学校组织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10至15名指导教师予以校级表彰。指导学生社团或成员获得与学生社团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单独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鼓励指导教师针对学生社团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转化成果,指导学生社团积极申报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校园原创文化等项目。鼓励指导教师进行学生社团工作课题研究,定期评选和挂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室”,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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