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自愿基础上自发组织而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按归属分为校属自主类学生社团、校属服务类学生社团和院属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格调高雅、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关于学生社团运行管理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学生社团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委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保卫部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另聘专家委员。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核准;负责对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进行选聘、管理与考核;负责研究学生社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生工作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研究规划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牵头负责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牵头加强对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
第七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建设指导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学生社团管理线上系统,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定期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
第八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党组织要落实有关社团的管理和引导的主体责任,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审查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 注册登记与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有本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社团成员均是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我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由主要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由学生社团建设指导部组织答辩,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上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登记表》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负责人注册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由校团委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及成员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及介绍、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获奖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现有学生社团于每年6月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材料,校团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团年度审核及等级评定。经评议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度审核合格名单。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为3至6个月,社团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连续2次年审不合格的社团,直接予以注销;对运行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并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校团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核准通过后予以公布。学生社团成员流动状况须及时更新,并在每学期末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全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统筹负责。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制度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做好学生社团骨干的遴选、培养等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做好临时党、团支部建设,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任职条件:须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九条 鼓励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专任教师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工作。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鼓励专任教师担任与专业相关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任期应不少于一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发挥二级单位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按照学生社团与教师库内教师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业务培训和评价激励机制,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校团委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全校学生社团骨干成员会议制度和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
(一)社团建设指导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社团骨干成员大会,必要时临时安排大会。大会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学校社团发展情况,听取社团意见,提出对学生社团的要求,研讨在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已经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通过和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引领,学生社团中党员、团员人数符合相关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讨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养过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行端正、奉献意识突出;
(二)在校期间表现良好,遵守校规校纪,以身作则,综合测评成绩或智育成绩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三)热心社团工作,业务能力过硬,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广泛团结青年、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严肃社团负责人管理,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上一学期累计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征得校团委同意,被业务指导管理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社团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完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健全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和以服务、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校院两级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提前一周递交活动申请。应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通知、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校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社团名义及相关组织形式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内部活动需向学生社团建设指导部报备;对外开展的活动或在校外举办的学生社团活动,需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活动报备流程》向校团委报备,校团委应对活动的流程方案、涉及人员、宣传方式、经费使用、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须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征得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出席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社团建设指导部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新媒体发布内容须符合学校发布的《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禁止刻制任何公章,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制作艺术图章、旗帜或其它标志。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校团委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须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活动场地、器材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社团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注册、年审、成员管理、场地借用、活动管理等流程的信息化,更好地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良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 依托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完成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在校期间的全过程记录。推进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动互补、互相促进,服务学校立德树人中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社团评价考核和评比表彰制度,搭建学生社团交流学习平台,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及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宣传,树立学生社团发挥育人功能的政治导向,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在学校注册登记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