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教育

石油工程学院给予李波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 编辑: 访问量:

李波,男,19岁,山东济南人,汉族,石油工程学院石工12-3班学生,学号2012010321。该生于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无故旷课、作风懒散。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波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该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石油工程学院

20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