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秋季申报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公示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标准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可免普通话测试);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我校指定的体检医院为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根据北京市教委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现对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9月28日至10月4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联系人:马老师、王老师

联系电话:89733109 附件: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