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前须知


近年来,对高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手续的审批日趋严格,为保证我校教职工能够顺利出国,特拟定本须知如下:

  1. 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均需为我校正式在编职工(非京籍需来校工作满一年),夫妻不得同团出访

  2. 所有教职工因公出国须持因公证件,持因私护照出国手续我处不予办理。

  3. 所有因公证件(护照、港澳通行证)由我处代为保管。教职工在返回国内后应在两周内将因公护照交我处存放,如在个人手中丢失,一律不予补办。无正当原因未按规定时间交回护照、总结(电子版),国际合作处将不予办理其报销手续并停办其各种涉外事务。

  4. 为保证教职工的顺利出国,应至少在出国前30-60天向我处申请办理出国手续(视不同国家签证办理时间而定)。因提交申请时间不足或提供的材料、照片等不合格延误出访的,责任自负。注意:距出访时间不足15个工作日,将不受理本次出访任务。

  5. 行政性出访原则上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得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1国不超过6天。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出访,按实际任务需要申请在外天数。所需访问的任何一个外方机构均须出具邀请信(附访问日程)。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6. 出国人员请注意在国外访问、考察、讲学等交流活动的停留时间,应严格遵守下发任务批件所限定的在外停留时间(已包含往返路途时间),不得擅自无故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

  7. 因公临时出国应讲求实效、厉行节俭、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如若护照丢失,应第一时间报告中国驻外大使馆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上交护照及总结报告,取回费用发票。

  9. 应上级要求要求,所有因公出访任务都需要自申请日起,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10. 根据规定,因公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根据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本须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