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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摄影: | 发布日期:2017-06-10 |

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7〕186号 

各区民政局,局法制处、局行政审批处,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市社团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6日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方式和抽查事项 

       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 

      (一)抽查范围。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列入抽查范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三)抽查事项。定期抽查主要检查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采取专项检查、项目抽查和资金审计等形式,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和重点工作,合理确定抽查事项。 

二、确定抽查比例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4%。 

       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区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不定期抽查比例由各区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阶段性工作要求自行确定。 

三、抽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社团办负责全市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市社团办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社会组织名录库,建立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职责设定检查项目、组织开展抽查和监督整改等工作,积极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各区民政局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负责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具体科室和职责,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建立完善抽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抽查机制。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社会化参与机制。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抽查工作。 

      (三)建立抽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责令其进行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市社团办负责将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建立抽查结果运用机制。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五、加强组织实施 

       社会组织抽查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抓手。各区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将抽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落实抽查工作所需的费用,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安排抽查工作。市、区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规范抽查程序和抽查行为,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抽查工作方案,确保抽查工作依法、合规、有序推进。 

附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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